三民主义与《组织大纲》 | 1、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与民生主义的简称,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2、1912年1月2日公布《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成为中华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临时宪法性文件。 3、(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治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 1、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2、特点: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作为当时制约袁世凯的手段; 3、意义:彻底否定了数千年君主专制,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自由原则。 | |
北京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 1、《天坛宪草》1913年 | 1、第一部由国会起草的宪法草案 2、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宪法原则和民主共和制度; |
2、《袁记约法》1914年 | 1、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2、以总统制代替了责任内阁制,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代替了国会制 | |
3、《贿选宪法》1923年 | 1、《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近代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2、军阀专制,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 |
南京国民政府 | 《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 | 1、《训政纲领》确立国民党为最高“训政”者;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圉民大会职权,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该法共8章89条,主要内容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体“永为统一共和国”;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民政府设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各部会”;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人民的政权,即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的行使,由国民党政府训导之。 |
《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 | 1、它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2、人民无权,独夫集权;政体体制不伦不类,实质上的个人独裁专制;罗列人民权利自由,但无可保障;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 |
民国其他法律制度 | 《中国民国民法》 | 民商合一,分编公布 |
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 | 南京国民政府称该法以三民主义为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采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社会防卫主义,并注重传统伦理观念等。 注意:新法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此外,在不同时期还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尤其在“内乱罪”和“外患罪”上,刑事特别法的刑罚多重于刑法典。 | |
司法制度 | 法院系统是据1932年《法院组织法》建立起来的,有普通法院、特别法庭之分。实行三级三审制。 1、特别法庭。高等特种审判庭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2、国民党各级党部操纵司法审判权。国民党的《监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稽核同级政府施政方针,调阅当地党政机关案卷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