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是明朝才正式命名的官职名,也就是说知府的叫法起源于明朝,这在古代正史《职官志》中有明确的记载,宋朝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史料上说,明初,按照缴纳税粮的多少,府被分成三等:京府府尹为正三品;纳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上府知府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中府知府是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下府知府从四品。不过,没多久所有知府均改为正四品了。明初应为从三品,后为正四品。而清朝沿明制,乾隆前为正四品,其后从四品(不知小四怎么想的)。
一般来说,所有案件都要从基层(县一级)审起,由县的长官知县审理。除非是大案、要案,如谋反、大逆案等。
南宋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