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品世纪专注深入著作版权、商标专利注册,关注我,带你看知产热闻。
【本文发自公主号:npcentury诺品世纪知产快维】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eddaDior“在亦修公司与徐某丽签订涉案合同前已存在被行政机关认定侵权的情况,亦修公司故意隐瞒商标效力信息,对涉案合同最终无法履行存在重大过错,涉案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应归责于亦修公司。
据此,判决双方解除涉案合同,亦修公司退还徐某丽全部代理费30万元,驳回亦修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本案中,徐某丽看中的是dior代理商的身份与eddaDior于2017年11月签订了代理商合同,通过约定获得了亦修公司开发的"eddaDior迪奥“产品的特许经营权,成为了“eddaDior迪奥”省级代理商,并支付了30万元的保证金。
据悉,"eddaDior迪奥”与“Dior”并无关系,徐某丽通过客户得知"eddaDior迪奥“系由2010年1月15日在香港成立的法国迪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类别为25类商品。
但2017年8月,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 COUTURE,下称迪奥尔公司)就“eddaDior”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评委经审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亦修公司与徐某丽履行涉案合同期间,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8日就亦修公司的相关经营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其委托他人制作“eddaDior”标识并贴在服装上进行销售以及将“Dior"英文字母突出显示等行为,侵犯了迪奥尔公司对齐享有的”Dior"商标,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相关商品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结合在案材料后,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判决双方解除涉案合同,亦修公司退还徐某丽30万元保证金。
无独有偶,与“Dior”变“eddaDior”同类案件相似的情况,远不止这一件案子。
据之前的资讯提及,鹿角巷的山寨加盟店多达上万间,而鹿角巷本身并不采取加盟形式拓展市场,仅仅只采取直营模式。
瑞幸小鹿茶最近经历的事件也有类同之势,据悉在瑞幸开始新一轮轻资产运营同时,瑞幸咖啡股价开始下跌,9月19日美股收盘,已经下跌6.7%。业内人士表示,瑞幸咖啡股价下跌与品牌及产品质量关联不大,之所以产生下滑趋势,是因为大量抢占市场的山寨加盟占据了大量的版面所致。
在山寨加盟充斥各种招商网站时,受波及影响的不仅仅只有品牌方,同时创业者加盟商与消费者同样可能成为受害群体。
在无法获得原品牌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开张的加盟商除了可能会遭受原品牌商的合法维权外,也有可能会面临山寨加盟商不全面的配套售后以及为它们背锅的情况出现。
大部分创业者会像这件案件的当事人一样,看重的是品牌本身的市场前景以及高质量的产品,而非市面上充斥的滥竽充数的仿制品,为自己或他人带来一定的影响。
如今在各行各业中被山寨的事情屡见不鲜,极易混淆消费者以及创业者的视听,造成大家在选择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到底应该如何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呢?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嫩巩固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创业者以及代理商们在选择代理和加盟前,需要对选择的企业进行多方面的审查,首先是对方的商标是否为企业所有,有无山寨擦边等行为,再是企业资质的审查以及工厂、场地,发源地、口碑等情况了解, 尽可能保证自己即将参与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以及足够的经营时长、有无欺诈活动等,以免自己的权益遭受侵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