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背景:
根据互联网信息显示,2018年2月22日河北滦南县小伙邸某经过某婚介所介绍与女方王某相亲,吃过饭后两人在车上发生关系。
事后,经婚介所老板王总等人调解未果,女方王某报警称被强奸。2018年3月1日,邸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拘,同年3月13日被逮捕。2018年12月底,邸某犯强奸罪一审获刑3年。而后,邸某上诉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最新进展:
邸某的家人一直为他的案子奔走申诉。
此事经互联网曝光以后,9月11日下午,河北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此事称,该院高度重视该案件,组织专门力量对互联网曝光的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正在核查中。
延伸解读:
看到这个案子的相关信息后,我第一时间找案发地司法机关的朋友了解了一下案情,也没有获得什么特别有价值的信息,毕竟案件已经被媒体曝光,当地司法机关的朋友也是非常谨慎的。所以也只能根据互联网的信息,发表一下个人观点,仅仅是个人观点而已。
首先,我要批评一下这个小伙邸某,你说你猴急个啥呢?要学会控制呀。
其次,咱们再说说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
根据互联网信息显示“经婚介所老板王总等人调解未果后,女方王某报警称被强奸”,这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强奸罪属于严重的刑事案件,婚姻介绍所有什么资格调解呢?而且还是在调解无果后,这个王某才报的警。
调解的内容是什么呢?据婚介所说,肯定没有索要钱财,那是什么致使“调解无果”呢?
回过头来咱们再说说法律对强奸罪的认定,所谓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也就是说,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实行强奸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那么司法机关在办理该案的时候,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小伙邸某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呢?
总之,不能以女方报警称自己被强奸,以及确实有性交行为,就来对案件定性吧!
在以往的案例中,有些女性因为通奸被发现后,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的,这些均不能构成强奸罪。
还有些案例,就是经常遇到的仙人跳,先色诱,然后勒索钱财。这种情况也不能认定为男方就构成强奸罪。
笔者观点:
文章写到这,有人肯定会说,很难取证呀!其实没有那么难的。
现在有一句话叫做“疑罪从无”,如果女方无法证实男方具有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实施强奸,而男方又无法自证清白,且公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实男方具有强奸行为,那么案件就属于“疑罪”,就不能草率定性。
同时,这里面还有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在婚介所调解的过程中是否有过索要钱财的行为,亦或者是否以前有过这个婚介所“调解”成功的类似事件,这些都值得侦查。
是强奸,还是自愿?是仙人跳,还是敲诈勒索?一切肯定会真相大白。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纠纷,不应强迫当事人自证清白,而一切都应该以司法机关的侦查结果作为依据,更不应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或者女方卖惨定罪。
结束语:
本文仅仅是根据互联网的信息,对案件进行臆测性梳理,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最终定时。毕竟案件现在只是调查核实阶段,最后如何定性,还要以司法机关的信息为准。
法律名词解释: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