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邀请。
讲一个真实的案例,非常附合你说的“觉得危害性不大,却被判了很重的罪〞。那时,我到县军管组、政法组工作一年多,法院、公安局就分了家。我被分到了县法院,当时,我还是书记员。
一天早上,一进办公室,就听同志们议论,凌晨,县城发生了抢劫杀人案。
后来,案子起诉到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以抢劫杀人罪判处被告死刑,立即执行。
当时,刑法还没有颁布。被告判处死刑,照例会召开万人公判公捕大会,游街示众后,再执行枪决。
被告执行死刑后,一石激起千层浪,不仅震懾了违法犯罪,在群众中也影响深广。
群众议论说,小伙子才抢了一盒烟、二元钱,就搭上一条命,可惜咧,不值得。也有人直接向法院反映,认为量刑偏重。
为此,法院内部开会,依据最高法院的法条,研讨了这个案件,认为亊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存在偏重和畸重现象。
但为什么有些群众会感觉量刑偏重,即题主所说的“危害不大却被判了很重的罪”。
善良人,首先看到的是,罪犯只抢了一盒烟、二元钱这个数字,觉得数额不大,却忽略了财物主人死亡这个严重后果。
一盒烟、二元钱,现在看来不算什么。可是,当时的生活水平,一个月的生活费才八元钱,一盒烟也就一元、几角,不可能像现在的几元、几十元、甚至上百。
可是,为了得到这二元钱、一盒烟,不惜用暴力、威胁手段,杀害他人,非法剝夺他人生命,不算严重犯罪,又算什么。
抢劫,就是旧社会的“土匪”,无论在哪个朝代,都是打击的重点对象,新中国更不会放纵。对他们的宽恕、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我以为,对照刑法第五款的规定,上述为了抢劫二元钱、一盒烟的犯罪分子,杀害受害人,危及人的生命,实乃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且不可被小数字迷惑,失去了对亊物本质的认识判断。朋友,上述问题你怎么看?欢迎关注,欢迎讨论留言。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