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赠是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而慈善信托作为“公益+金融”的新型捐赠方式,无疑是我国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能的业务融合模式进行梳理,以期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和相关业务提供一定的借鉴。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从慈善信托发展优势来看,
相比普通的直接捐赠,慈善信托具有以下优势:第一,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第二,具备较高的灵活性;第三,金融监管的支持。相比于直接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具有以下优势:第一,设立程序更为简便;第二,募集资金渠道多元化;第三,资金运用更为灵活。
从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来看,
在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基本以委托人(捐赠人)收入的税收抵减及不同的抵减比例为主要优惠方式,但通过设立慈善信托获得税收优惠较为复杂,从而影响了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
从我国发展现状来看,
目前,我国共备案了600余家慈善信托,备案财产总规模约36亿元。在地域结构上,慈善信托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期限结构上,无固定期限及中长期产品较多;在委托人结构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
从慈善信托的创新及融合模式来看,逐步由单一受托模式向信托参与方及信托种类的多元化方向发展。第一,单一受托方下的合作模式:
慈善组织募集+信托公司受托模式;信托公司受托+慈善组织项目执行模式。第二,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的融合模式:并列设置信托模式;母子信托模式。
展望未来,我们认为,一方面,从当前我国的高净值家庭财富变化可以看到慈善信托的需求空间较大;另一方面,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和开征遗产税等均有利于增加慈善捐赠的激励,更好地促进三次分配。
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而慈善信托作为“公益+金融”的新型捐赠方式,无疑是我国未来慈善事业发展的方向之一。本文通过对我国慈善信托的运作模式、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业务融合模式进行梳理,结合此前发布的美国慈善信托研究报告,以期对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和相关业务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认识慈善信托
1.慈善信托的含义
在全国人大于2001年4月出台的《信托法》(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将公益信托定义为“为了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而在全国人大于2016年3月通过的《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将慈善信托定义为 “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一种,但设立流程较公益信托做了简化,更有助于慈善信托的发展。第一,监管部门由相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为民政部门[1],信托的设立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第二,受托人由监管机构批准改为明确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第三,监察人设置由必须改为可选项;第四,提出备案后或可享受税收优惠;第五,信息披露由至少每年一次报告并核准改为至少每年一次公告备案。
2.慈善信托要件
慈善信托的设立要件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用于慈善目的的信托财产等,同时可选择是否设置监察人,引入相关参与方,如保管人、投资管理人、项目执行人等。其中,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托人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信托公司;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在相关参与方的选择上,可以选择财产保管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公益慈善机构分别作为保管人、投资管理人、慈善项目执行人。此外,“管理办法”规定,资金信托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非资金信托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
在慈善目的方面,我国法律规定的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与国际上允许某些信托指定部分非慈善受益人不同的是,我国慈善信托财产不得用于非慈善受益人的分配。我国《慈善法》规定的具体慈善目的有扶贫济困、抚老救孤等帮助弱势群体、救助自然灾害、促进科教文卫的发展及保护环境。按照这一分类方法,从目前实际执行情况看,我国备案的慈善信托主要捐赠于扶贫(22%)、教育(23%)领域,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也涌现了一批专注于卫生领域的慈善信托捐赠,约占现有信托总数的18%。另外,还有96家信托并未指定具体慈善目的,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在慈善领域捐赠。
在设立时,慈善信托采取备案制,需要受托人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信托财产需要按照规定登记,且信托财产数额未有明确规定。《慈善法》规定,受托人应当将慈善信托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否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在设立方式上,我国信托设立必须为书面形式,不得通过宣言等方式设立,而国际上英美法系国家是可以通过宣言方式进行设立的。同时注意到,慈善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数额目前未有明确规定,后续也可通过合法募捐方式筹集资金[2]。
3.慈善信托架构流程
根据目前的设立要求,我国的慈善信托架构在设立时应当首先确定委托人、受托人和信托日常管理规范,之后受托人需携带信托文件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备案。在日常运营中,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投资、捐赠资产,也可以在法律和信托文件允许范围内继续募集资金。每年,受托人应当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送慈善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慈善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如果需要终止信托,受托人除了需与委托人、监察人等达成一致,还需要在慈善信托终止15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4.慈善信托税收优惠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基于各税种对应法规中关于慈善捐赠部分的规定,这也是我国与慈善信托发展较好的其他国家的主要差异之一,也是慈善信托发展受限的原因之一。
从涉及主体来看,目前比较明确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慈善相关组织或团体及捐赠人两个主体,且捐赠人的税收优惠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多个税种。从慈善组织或团体来看,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即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收入免交企业所得税。
从捐赠人来看,涉及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但主要仍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在所得税方面,税收优惠基本以委托人(捐赠人)收入的税收抵减为主要优惠方式,不同委托人(捐赠人)规定了不同的抵减比例。委托人(捐赠人)主要分为个人和企业,从个人来看,捐赠额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3];从企业来看,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抵减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三年内准予结转。需要说明的是,目前个人所得税是根据收入性质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30%的抵减比例主要适用于个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递减,而对于其他分类征收的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可在当期直接扣除。上述税收优惠属于一般性税收优惠,同时我国在特殊情况下制定特殊性、临时性优惠政策,则所得抵减比例会有特殊调整,如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企业扶贫相关的捐赠其所得税扣除不受12%限额的限制等特殊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应留存相应捐赠票据备查。而委托人在设立慈善信托时,一方面需要与公益法人合作才能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进而用于税前扣除;另一方面在时间上通常会在慈善信托资金或收益实际用于公益用途时开具,因此在时限上无法立即获得相应的抵减。
在其他税种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多针对特定捐赠领域或特殊交易事项。财产所有人捐赠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符合条件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不征土地增值税。
另外,如果以股权设立慈善信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以股权历史成本确认收入和捐赠额,并且捐赠额可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但对于个人捐赠股权,目前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可能视同转让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历史成本评估,并没有详细规定。
总的来说,我国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要想获得税收优惠,需要选择与符合条件的公益法人合作,还需要衡量可开具票据的时间,与普通捐赠相比,操作相对较为复杂,从而影响了设立慈善信托的积极性。在实务中,慈善信托通常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与公益法人合作,间接获得税收减免:
第一,先向慈善组织捐赠,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然后再由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为保证捐赠人的权益,在慈善信托中可以设置决策委员会,将捐赠人纳入其中。这种方法可以使捐赠人立刻获取税收减免,但是会丧失捐赠的主动权,失去委托人权利。
第二,捐赠人自行设立慈善信托,将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同时确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在这种方法下,虽然委托人掌握了信托的控制权,但是公益性捐赠税收减免仅可能在实际捐赠发生时获得,会有较大的时间差异,不利于税收筹划。
第三,捐赠人作为委托人设立信托,将慈善组织作为受托人,此时慈善组织向委托人开具捐赠票据。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慈善组织在担任受托人之时并未掌握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信托财产尚未转移,仅作为受托人开具捐赠票据并不合理。
5.慈善信托优势
在我国,相比普通的直接捐赠,慈善信托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慈善信托的财产与委托人个人财产、受托人固有财产相隔离,能够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委托人去世后,慈善信托的财产不得由继承人继承,因此不会产生继承纠纷。另外,如果有相关经济纠纷,委托人的债务人一般不得要求利用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清偿。
第二,具备较高的灵活性。我国对于慈善信托的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规定,可以设定一定期限,也可以永续存在;对于慈善信托的财产支出及管理运用没有特别限制,因而其投资范围较灵活;对于慈善信托的交付金额不设限制,因而不受金额门槛限制;对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是多个,具体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规定,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捐赠。
第三,金融监管的支持。首先,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17日下发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明确了资管新规主要适用于资金信托,而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是信托本源业务,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范畴。其次,2020年5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颁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简称“资金信托新规”),在这一规定下,通道产品被严格限制,监管逐渐引导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而新规也明确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不属于资金信托,不受该规定的制约。同时,《慈善信托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慈善信托业务的激励措施:“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另外,相比于直接设立基金会,慈善信托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设立程序更为简便。慈善信托的设立仅需签订书面信托合同,且不存在资金门槛,而基金会的设立需要事前批准,且需要一定的注册资金、工作场所及人员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募集资金渠道多元化。在募集资金方面,一般而言,我国私人慈善基金会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群体募捐,或者挂靠在知名公募基金会名下才能获得面向公众募捐资格。不同的是,对于慈善信托,银监会于2008年6月2日发布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93号)中规定“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这表明慈善信托或许能够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公开募集。
第三,资金运用更为灵活。《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和《慈善法》对于基金会年度慈善财产支出比例做出了明确规定,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或前三年平均收入的70%。但是对于慈善信托,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投资方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重大投资活动应获得理事会批准,而实务中,一些理事可能由于害怕承担责任而选择弃权[4]。相反,对于慈善信托,法律允许慈善信托以保值增值目的在信托协议允许的范围内,将信托财产用于投资。
二、我国慈善信托现状
1.慈善信托规模及结构
慈善中国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0月27日,我国共备案 662家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共35.99亿元。自2016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慈善法》以来,慈善信托的数量及规模开始高速增长,而随着2020年新冠疫情的爆发,各企业、个人、政府也纷纷开始利用慈善信托进行捐赠事业。近日,伴随国家号召发挥三次分配的力量以促进共同富裕,一些乡村振兴、扶贫相关慈善信托也慢慢涌现。从历年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慈善信托数量在2016-2020年间都出现较快增长,而2021年由于2020年基数较大略微下降。
从期限上看,近年来,慈善信托多以中长期(5年及以上)期限为主,无固定期限的慈善信托的数量和占比逐渐增多。从信托区域分布上看,东部、西部慈善信托案例较多。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8个省市设立了慈善信托,东部地区如北京、广东和浙江设立了较多的慈善信托,西部地区中陕西、甘肃、青海等地也出现较多案例,而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设立的信托数量较少。
从受托人类型上看,我国慈善信托大部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少部分为慈善组织,极少部分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兼而有之。目前我国慈善信托受托人分布较为分散。截至2021年8月底,以累计备案数量计,排名前十的受托人仅占56.6%的市场份额,主要信托公司大有可为,其中光大信托累计备案130单,排名第一。前十名中仅仅天津市福老基金会一家慈善组织,累计备案22单,排名第五。相比慈善组织,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也能够与其他非慈善信托结合,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增值服务,或更容易受到委托人的青睐。
2.我国慈善信托发展挑战
第一,相较其他国家,我国慈善捐赠与经济发展、财富增长并不匹配。根据瑞士银行发布的《全球财富报告》数据显示,我国人均财富已经从2000年的4247美元增长至2020年的67771美元,2020年最富有的10%人群占据了全国59.9%的财富。与之相对的是,在我国慈善捐赠规模占比并没有随之增加,从2011年到2019年,我国慈善捐赠总额占GDP比例始终不及0.2%,而美国捐赠比例则在2%上下浮动,相差近10倍。
第二, 税收优惠配套政策不足。在政策制定上,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信托的优惠政策,而对于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也没有细致的规定。通常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在某一特定事件或特殊领域发布特定通知,缺乏较为统一的配套政策,而相较国外,尽管税收政策细则不一,但以美国为例,其慈善事业或慈善信托发展较好的重要原因在于其细致的税收政策规定,这方面是非常值得借鉴的。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税前扣除流程慢、难以及时获得相应优惠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了慈善捐赠的积极性。慈善信托由于涉及主体较多,程序相对慈善捐赠较为复杂,就更增加了获得税收减免的难度。除此之外,仅就目前规定的所得税扣除比例,企业是我国主要的捐赠主体,而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可抵扣上限仅为12%,远低于美国最高50%的税收抵扣上限。
三、慈善信托的创新及融合模式
当前我国慈善信托的融合模式也在不断创新,逐步由单一受托模式向信托参与方及信托种类的多元化方向发展,主要包含单一受托方下的合作模式,慈善信托+家族信托融合模式等,而后者的发展也逐步成为市场关注的重点。
1.单一受托方下的合作模式
基于资产管理的专业性,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较多为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在负责慈善项目时,其执行能力相较慈善组织较为有限,且在基于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委托人获得税收优惠也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在此情景下诞生了单一受托方下的合作模式。
第一,慈善组织募集+信托公司受托模式。以当前政策下获得税收优惠为出发点,信托公司在作为受托人时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由慈善组织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这样一来,一方面捐赠者可以直接获得慈善组织开具的慈善捐赠票据用以进行税收抵减;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募集资金能力,同时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捐赠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信托公司受托+慈善组织项目执行模式。以慈善项目执行效率为出发点,信托公司可以委托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进行慈善项目的管理者,发挥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执行,相关部门沟通,慈善从业人员专业性等优势。
2.慈善信托+家族信托的融合模式
在慈善信托的发展及融合模式创新中,基于当前高净值家庭的增长、慈善的需求以及国际经验,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相融合的模式越来越受到家族捐赠及财富管理的青睐。目前,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有以下两种融合模式。第一,委托人同时设定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并指定由同一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负责对信托内资产进行合理投资,部分收益分配给家族内非慈善受益人,部分收益转入慈善信托,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第二,委托人仅设立家族信托,而慈善信托由家族信托设立,为家族信托的子信托。当然,在基本融合模式下,可以选择单个或多个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的融合模式也是多样化的。
从我国典型实例来看,2017年7月25日,美的何健享家族宣布了60亿元的捐赠计划,包括20亿元现金捐赠、价值40亿元的美的股权。在20亿元的现金捐赠下(后扩大到24亿元),何享健家族创立和的慈善基金会,该基金会除了对教育文化艺术等进行直接捐赠外,还管理两家慈善信托——和园文化保育慈善信托和顺德社区慈善信托,两者创办方式略有不同。慈善中国网站上的信托备案信息显示,顺德社区慈善信托创立于2017年5月27日,永续存在,由美的控股捐赠5亿元委托设立,受托人为和的慈善基金会(原何享健慈善基金会)和中信信托,信托收益将用于支持顺德地区的社区发展。和园文化保育慈善信托创立于2018年4月27日,永续存在,和的慈善基金会委托设立,受托人仅为华润深国投信托,负责投资管理资产,财产收益将主要用于和园文化发展中心的运营管理。和的慈善基金会官网显示,和的慈善信托正在计划中,但1亿股美的股权已经做好风险隔离,历史分红也将在未来捐赠给和的慈善基金会。
从目前慈善信托运行状况上看,顺德社区慈善信托目前已经开始进行收益分配,和的慈善基金会负责确定每年分配的具体比例,中信信托负责投资管理信托资产,主要投资方向为风险较低的固收类信托产品。和园文化保育慈善信托目前尚处于三年封闭期,暂未进行任何财产分配,但是资产规模已经从3000万元上涨到约3500万元,信托财产主要投向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此可见,慈善信托可以是家族捐赠的重要工具。首先,由于慈善信托可以永续存在,因此相比直接捐赠,更便于长期捐赠的实施。其次,相对于私人基金会,慈善信托资产投资管理更为灵活,没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在家族传承中,可以让慈善信托负责管理资产,将收益分配给有税收优惠的家族基金会,继而执行慈善事业的具体捐赠事务。
四、未来展望
目前,我国慈善信托的捐赠和设立规模都比较小,但从当前我国的财富结构及空间,共同富裕下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改革和国际方面提供的发展经验来看,随着政策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与慈善事业的发展,我国的慈善信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1.慈善信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慈善信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第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净值家庭数量及高收入群体也逐渐增多。根据瑞士银行和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亿万富豪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内地已有415位亿万富豪[5],且其中98%的亿万富豪为白手起家,未来或将需要解决财富传承问题。第二,监管对于慈善信托的支持。2018年8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信托部关于加强管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一般称为“37号文”),通知规定,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于资管新规,同时也明确了家族信托的概念。这一规定显著促进了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发展。第三,疫情影响下的配置结构变化。44.82%的企业家对于全球资产配置的意愿显著降低 [6],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我国相关信托业的发展。
2.从税收政策改革看慈善信托激励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这也意味着将从政策层面通过鼓励“慈善捐赠”来完善我国的三次分配,那么,与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也将是共同富裕下的税制改革方向之一。
基于当前税收政策对慈善信托的激励作用较为有限,未来在税收政策可能在税收优惠的制定和税种的开征两个方面进行调整。一方面,完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新税种开征来说,税收优惠的配套政策在征管及政策制定上难度偏小,因而或将优先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目前专门针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缺乏,特别在优惠环节、优惠主体、实操环节未有具体优惠措施,并且非现金资产的捐赠也可能面临多重课税[7],因此在进一步完善其税收优惠的配套措施后,将对慈善捐赠有较大的激励,慈善信托也会有较大的需求。另一方面,遗产税和赠予税会成为慈善信托发展的催化剂。从我们10月发布的报告《解构美国的“慈善信托”》来看,美国慈善信托的成熟发展与其遗产税、赠予税的税制设计联系紧密,且其税种对于慈善捐赠及慈善信托的激励作用显著。通常高净值家庭财富主要为非现金资产,如房产、股权等。在房产继承方面,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契税免征,仅需缴纳税率为0.05%的印花税。在股权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指出亲属之间无偿转让股权,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财产代际传承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因此高净值家庭更倾向于直接转让,通过慈善捐赠或慈善信托方式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力不足。而国际上多数选择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融合模式,除了对家族资产独立性与保全性的需求外,国外的遗产税、赠与税及其税收优惠政策则是重要激励因素,因而在我国相关税种的开征将对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与家庭信托融合等模式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
除此之外,长期来看,我们此前发布的《解构美国的“慈善信托”》详细介绍了美国的慈善信托种类及其“公益+私益”的融合模式,也很有可能成为国内未来慈善信托的创新模式及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金锦萍,公益信托与慈善信托专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0.
2.邢成,和晋宇,慈善信托理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20.
3.孙洁丽,慈善信托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
4.栗燕杰,我国慈善税收优惠的现状,问题与因应——以慈善立法为背景[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 (6): 93-97.
(感谢实习生吴雨佳对本文的贡献。)
注:
[1]除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2]关于募集资金实例可参考新华网发布的《信托业设立专项慈善信托抗击新型肺炎首期募集资金1000万元》(2020年1月26日)【2021年10月28日】,http://www.xinhuanet.com/2020-01/26/c_1125504090.htm。
[3]根据全国人大于201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版),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4]潘乾. 非公募基金会投资问题探究[J]. 长白学刊, 2012 (6): 134-138.
[5]此报告中亿万富豪指净资产超过十亿美元的个人
[6]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于2021年发布的《中国企业家 家族财富管理白皮书》
[7]由于目前对慈善信托及捐赠各环节征收没有明确规定,而非现金资产过户需要完税凭证才能过户,即使捐赠中有特别的优惠政策给予免税,在实际衔接上会出现文件免税与需要完税证明过户的矛盾。进而可能出现没有得到税收优惠,反而还需多交税款的情况,出现多重课税,造成不动产捐赠发展出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