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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转移收费吗(#57#固定电话呼叫转移功能)

2022-09-16 20:46     发布者:金俊东
导读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动动手指出售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就能轻松享受“分红”,获得高额报酬,对于这样的一条“生财之道”,你会不会心动?别高兴太早,如今网络犯罪不仅有套路你钱的,还有套路你一起犯罪的!这个

如果有人告诉你,只要动动手指出售或租借银行卡、电话卡,就能轻松享受“分红”,获得高额报酬,对于这样的一条“生财之道”,你会不会心动?

别高兴太早,如今网络犯罪不仅有套路你钱的,还有套路你一起犯罪的!这个看起来赚钱的生意,可能让你喜提“监狱套餐”。不少人因为心存侥幸,贪图这种小便宜,出售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从而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看到这儿你可能觉得,这种事,肯定都骗那些不懂网络的中老年人,经常5G冲浪的年轻人,怎么会上这种当!

但事实恰好相反,据司法部数据,2017-2021,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人中90%都是80、90后,且以90以后的居多。而其中的犯罪方式,是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做到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提供通讯传输支持。

可能很多人对此很疑惑,单从以上两个行为来看,自身并未参与诈骗或违法犯罪行为,只是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等,为何也会构成犯罪行为?

确实,很多人的初衷可能并不是帮助犯罪分子犯罪,但相关法律罪责的界定却不是按初衷来的,而是看是否可能知情,“可能知晓”犯罪分子用你的信息进行犯罪行为,也是同样犯罪!

所以,为避免不小心犯罪,以下几个事情千万不能做!

01、不出借、出卖本人支付工具!

常见行为:在明知可能被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个人收款码、支付宝/微信商家收款码卖给犯罪集团收款、转账,非法获利。

案例: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男,26岁,易县人),因欠账太多,想到了贷款来缓解压力,通过上网搜索得知,不用贷款,出租自己银行卡也能挣钱,在明知自己名下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且对方疑似刷流水洗钱犯罪的前提下,还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非法获利一部苹果13手机和现金400元,在大量的证据下,姚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姚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2、不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类!

常见行为:为犯罪团伙对接支付平台,提供资金接口,从事非法资金结算。常见的主要有在非法结算平台跑分、刷单、支付结算。

案例:赵某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通过事先购买的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以每个账号收取2000-3500元不等的接口费,将账号卖给他人,并收取账号收入金额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之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03、不收购和转卖支付工具!

常见行为:收集、收购别人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协助别人解冻银行,赚取使用费差价。

案例:被告人陈某1伙同被告人陈某2为国外的“太子集团”在网络上开设的赌场提供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手机卡和U盾),用于收付国内赌徒的赌资,以获取赌场给予的每套1100元/月的使用费。期间,两人还以800元-1000元/月的价格收集他人银行卡三件套提供给赌场,以此赚取使用费差价。此外,由于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被有关部门冻结,通过他们协助卡主解冻后,被告人陈道华还可获得解冻款(赌资)总额10%的手续费。被告人陈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陈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04、不要倒卖手机卡!

常见行为:出卖本人手机卡给犯罪团伙,或是盗用身份、收集信息办理手机卡以及收购手机卡进行倒卖,或是用自己手机号码为诈骗集团设置呼叫转移,为非法活动提供通信便利。

案例: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认识同行莫某,经协商后由罗某将自己开办的大量长沙座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至莫某的客户手机号码上,并按每个座机号码240元的价格收费,更换座机号码转移的手机号码按每个10元的价格收费,话费按实际消费情况计算。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5、出租通信设备、信息传输器材要小心!

常见行为:购买通信设备,出租给诈骗团伙并获利,为诈骗集团提供通讯便利。常见的设备有“多卡宝”“络漫宝”“GOIP”等。

案例:被告人陈某通过其妻子的淘宝号购买了51台多卡宝,并在京东商城、拼多多APP上购买了路由器、USB充电器等设备,在其家中利用多卡宝架设电话网,在“上家”的指导下利用“上家”给其邮寄的注册卡、流量卡、电话卡将多卡宝激活使用。自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13时止,陈某将多卡宝等设备开机供“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使用,期间拨打电话14××8次,经核对涉嫌15起电信诈骗案。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06、小心社交账号买卖&粉丝引流交易

常见行为:所谓“粉丝引流”是指买粉商通过联系中间商或有粉丝渠道的卖粉商按其要求为其提供交友账号并添加好友的行为。作为中间商通过网络从事“粉丝引流”活动,为犯罪集团提供便利;或倒卖社交账号给明知用来犯罪的犯罪分子。

案例:被告人刘某在做”粉丝引流”活动时明知买粉商向其购买QQ号、微信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彩票等违法活动,仍通过出粉商袁某(另案处理)等人为买粉商提供的账号上粉,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07、不轻易帮助陌生人解封微信号

常见行为:提供解封微信号服务,并因此获利,解封的微信号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

案例:被告人卢某在其微信号为B(昵称:“”)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解封微信号的信息。期间,黄某(另案处理)联系唐某(另案处理)帮其解封用于实施诈骗的微信号,后唐某将卢某的微信名片推荐给黄某,黄某用其使用的微信(昵称:)添加卢某为微信好友,并要求卢某帮其解封微信号。被告人卢某先后帮黄某解封5个微信号,并向其出售微信号20余个,交易额达3000余元,卢某获利1000余元。黄某利用卢某等人解封、提供的微信号实施诈骗犯罪。被告人卢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条例的判定中,进行以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行为时,主观意识是知道“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当事人极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免于刑事责任,也会受到包括长期无法使用移动支付服务,5年内只能到银行柜台人工办理存取款业务等惩戒措施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要提高防骗、防诈意识,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要有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理,不要出借、转卖各类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以免被用于洗钱造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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